拆迁管理条例与合同法不一致,应如何适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只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告,并无经被拆迁人中的回迁户同意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建设项目转让的批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民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hcj谢谢回复。但我理解开发商在没有履行义务即交付回迁房之前,应视同债务人,而签订安置协议也是平等主体的民事行为。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应由于行政行为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