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罪?当事人A和B系C公司会计、出纳,在经理不知道的情况下,在2004年利用公款交纳了养老保险的公司应交的部分X1、Y1。2005年调到D机关事业单位工作,C、D的上级机关E以D单位的原有人员没有交纳养老保险为由,要A、B退还在C公司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C公司所交的部分X2、Y2。因保险公司不予退款,A以个人现金将X2交给机关E,B则要求销户。在离任交帐时,A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A、B将养老保险金X1、Y1在各自的帐户中从“单位缴纳”转到“个人缴纳”。2006年B销户时,B将Y2转到C公司的其它帐户,因X1+Y1约等于X2,B将Y1转到A的“个人缴纳”帐户中。目前X1、Y1仍在A的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帐户中。请问:A、B是违反财经纪律还是犯罪?A、B是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金额各是多少?
划为个人缴纳帐户,涉嫌贪污.涉嫌贪污.首先如果是公司性质的单位就不符合贪污的主体,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这样做违反财经记录,并不能构成犯罪建议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