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财产的继承问题本人原是北京海淀区的居民,当时父母建在,后1965年随夫转业来在新疆工作,期间多次回京看望父母,本人有六个兄妹,我排行老二,母亲在94年去世,后本人父亲脑血栓瘫痪在床,因老父亲脾气不好,在京的兄妹都不原照顾。95年本人退休后将丈夫和孩子放在新疆就回京就全职照顾父亲.期间只有我二妹常来以外,其余四个兄妹一个月都很难来看父亲一次,后父亲在98年一月病情恶化停住院至四月去世身后留下三间平房和四万元存款,这时四个兄妹却出现了要赶我走说我是嫁出去的人,不在是这家的人了,我因不想伤害兄妹感情,所以回了新疆。本人在08年4月21日突然听说父亲留下的三间房因拆迁得到了150万元的补偿款,后因分割的问题他们起诉到法院,他们告诉法庭只人他们四兄妹,他们隐瞒事实把我和我大哥(解放前过寄到我大爷的名下,后大爷过世又回来了现在北京)剔除在外。请问律师象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该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果我起诉是否能追回我因得的一份.急盼回复。谢谢!!
现在首先弄清楚,他们的继承之诉,进行到什么阶段了,如果判决还没下来,立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你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作出特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因此,你大哥的收养关系是否被解除以及是成年前还是成年后被解除,与其是否能继承你父亲的遗产有极大的关系。如没有解除,你大爷去世,并不必然表示你大哥与你父母的生子女关系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