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发生在2006,现在2007年是不是颁布了一条关于失火没有造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才有刑事责任案子发生在2006,现在2007年是不是颁布了一条关于失火没有造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才有刑事责任,这条新规定,如有,那案子是发生在06年也按照07年的新规定执行吗?
适用当时的规定。不能。不溯及既往。万事可了在年有了关于办理失火………年月日实行以前年的规定同时作废。但案子是在年发生的,由于肇事者逃跑在年年底才抓到,本来于.开庭在那天又没开庭,由于检查院撤诉肇事者刑事责任,原因是说就是出了这个新规定。案子的简单经过是这样的:在年月由于对面的人“失火”公安说是失火,我们肯定认为是放火但没有办法。先是失火去看待。造成个受害者双脚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评为八级伤残,伤情为乙级,还有失火造成的别的条件没有,像金额万和烧的面积这些都不符合刑事条件,但是当时肇事者逃跑没有配合工作也在事发当时也并没有做出什么任何像提示着火和报警,肇事者知道对面有人。造成受害者家庭非常困难。像这样是不是属于新规定里的第一条里第小条里的情节严重使生活受到重大损害这条?旧规定我也不知道什么规定的,但在发现这条新规定前,检察院也是刑事起诉肇事者的但没开庭那天就说是因为发现这新规定所以撤诉了。很搞不懂。谢谢高手指点!万分感谢!万事可了上面补充下:检查院以前按照就规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说现在出了这个新的规定就不能刑事起诉?那如果按旧规定办,那就是可以刑事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