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交通法中有没有对赔偿预付费用的相关规定?去年底,朋友交通事故。朋友汽车,对方摩托车,交警判定是朋友主要责任,摩托车次要责任。赔偿比例还没定。摩托车驾驶员经医院检查是腿骨骨折,住院治疗。目前已出院,等待再次手术取钢板。这次住院费用我朋友都垫付了,并与医院结清。现在摩托车驾驶员回家修养了。朋友车维修付了8000多。我朋友是守法之人,案发第一时间报警、抢救。医院要预缴费用,也交了,现在也结清了,共3万多。其中8000元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的交强险费用垫付。还看望了伤者,要他治疗。在赔偿问题上,我们意见也很明确,按照法律办事,保险公司赔偿。期间对方口头还说了40万的赔偿金,私了。被朋友拒绝了。目前朋友待业,有失业证,正在领失业金。现在摩托车驾驶员向法院起诉,我朋友是第一被告,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要求朋友预付他修车费、下次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8万元。(觉得奇怪,这种起诉法院为何也会立案?!难听点,明摆着敲诈。)请问,我朋友该不该支付这笔预付费用?有没有相关规定,主要责任的一定要预先支付次要责任的费用?胜诉的概率大吗?
法院有权根据原告申请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裁定先予执行!修车费、护理费、误工费不可以先行垫付,但是医药费是可以先期执行的,不过既然你朋友已经垫付了,所以估计法院不会支持先期执行可持相关材料详询律师确定具体维权方案。修车费、护理费、误工费不可以先行垫付pangdonghmh要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