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企业除名后20年后企业才书面通…

职工被企业除名后20年后企业才书面通知到本人,此时仲裁超过时效吗甲乙二人均为一企业职工,分别在1986年.1990年被企业除名,理由是旷工,实际是甲因病在家不能上班,委托他人请假;乙是因为工伤后的后遗症复发在家休息,但是按当时采煤队的土政策规定:拖人捎假,不住院治疗不算病假算旷工.甲乙病伤恢复后到矿上上班,队长不给安排工作,几十年来,甲乙不断奔走于队.矿及集团公司之间,也无济于事,直到2008年4月3日,甲乙才接到矿上信访办的答复函,被告之甲乙二人已被公司在1986.1990年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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