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解答A和B在几年前合伙办了个厂,厂房是由A和当地村委签署的租赁合同,合同的甲方是村委,乙方是厂名即***厂,合同签字代表是A的名字。但是一年后,A退出,B为法人代表。由于B最初没有经手签定租赁合同,A也似乎有隐瞒的意图在前两年A一直以厂房为自己租赁为由代收房租,后来B在村委那知晓租赁合同以厂为抬头并有公章则B开始直接交租金给村委!现在A一直认为厂房自己向村委租赁后转租给B,享有合同期内的所有权,请问在租赁合同期内谁有权支配厂房?A还是法人代表B?同时在前两年中A将一部分厂房租给C,并该部分租金由A和C关联,也由A向村委交纳,现在B认为合同为乙方为公司,那么租赁期内支配权属于B自己,而且C的租赁期已到,那么对于这部分厂房是否属于B,B可否收回,或者其他措施?
A与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加盖了B厂的公章,合同的乙方应为B,而不是A.关键的是租费是由谁出的?开始的时候是厂里报销还是A自己承担的?、A与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加盖了B厂的公章,合同的乙方应为B,而不是A.(答案我赞成、合伙人有权处理合伙事务,故A的出租行为有效。、租赁期结束后,B有权结束租赁,但是应提前通知C,并给予一定搬家时间可详询律师确定维权方案。pink饭饭谢谢楼上的律师,现在我增加了补充,请问有没有更具体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