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我是一名高中女教师于2007年6月7号被人把脸上抓伤,10月8号法医鉴定;面部明显色素改变为5.2cm*0.35cm,4.5cm*0.45cm,1.0cm*0.2cm,1.1cm*0.5cm,1.7cm*0.4cm,1cm*0.2cm,0.9cm*0.3cm,计为5.36cm2;胸,颈部抓痕瘢迹为2.6cm,2.5cm,3.2cm,4.0cm,计为12.3cm.鉴定结果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重型),属于十级伤残。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中第A10条,B6.2条,第2.10.10条。上诉(索赔2.5万)后于2008年01月09号开庭,被告承认是她所抓,但认为鉴定过重。请问专家该鉴定是过重吗?
她认为过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不服鉴定应当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其认为鉴定过重的意见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你可以拒绝其重新鉴定申请,由法院认定对方的理由是否构成重新鉴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