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肇…

2005年8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经有5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肇事人已逃逸,应由谁负责任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认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办过户手续,车辆已经转让,已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得不到运营的利益,不应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上海市.现法院说07年2月判决是正确的,6月份可判决是车辆登记所有人负赔偿责任。07年2月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07年6月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另外,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判决书上应当载明,您可以自己看看。建议你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判决书上应该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