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我于1994年进入某台资企业在车间工作,于2000年离开该公司(未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主动离职),同年12月又被该公司聘请回来在办公室工作,有签收到一分份进厂书面协议(不是很正式,盖该公司人事章,由当时执行副总签名),其中提到“年资延续不便”。现该公司想不承认我之前(1994~2000)的年资(工龄),不想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先前签字的副总已经离职),我是否有法律支持要求得到补偿和赔偿(假如6月30号合同到期,公司不让签合同)
你好,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你补偿。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