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香港公司打官司怎么打我公司与香港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家具出口日本,东西送出后,收到了80%的货款,余款对方至今不肯付,没有任何理由,合同上没注明仲裁地也没注明法院裁判地,这官司怎么打
本案香港公司多为在内地实施采购行为的非传统贸易商,三方的关系应为连环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由于卖方的住所地在内地,内地法院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行使管辖权,并适用内地法律,贵司可向住所地有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司也可以同时在香港提起诉讼即平行诉讼。因为内地与香港互不承认对方的商事判决(年的“安排”只限于协议管辖部分且尚未生效),故贵司无法在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内地的生效判决,因而只能在香港法院另行起诉,而内地与香港目前并不禁止平行诉讼。贵司需要评估的是诉讼成本问题。对于执行问题,由于大多数香港贸易商在香港有仓储,因而在香港诉讼并非完全没有保障。至于在内地诉讼,贵司则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限制香港公司负责人离境的途径达到执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