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这两年私自在客户手中拿取货款,大概六千元左右,是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应该向法院起诉,请您回答该销售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把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一家1300元,有他个人的收条在客户受中;另外一笔4000元,是客户出具的取款证明,因为他私自修改了客户的欠条,但是这个客户怕得罪人,只出具了一张证明取款日期的条子,没有指名是谁取走该货款,但是这段时间内只有这名销售员负责该客户,这样能成为证据吗?我们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呢,还是可以直接起诉,请您给予回答!
可以起诉,,,报案报案报案。